甲坊 การใช้
- 【释义】:1.发配至甲坊服劳役。
- 注:“甲坊,造甲之所。
- 所属有弩坊署、甲坊署。
- 特诏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蠲其家口。
- 》,甲坊署长官为令一人,品级正八品下。
- 主要分布在坑西、双洪、兆甲坊、大岭等村。
- 贞观六年,改弓弩署为弩坊署,甲铠署为甲坊署。
- 帝寻发怒,闻?得杖,以故不杀,髡鞭钳配甲坊。
- ?百官志三》:“总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
- 孝丰县又为之立科甲坊,鄣吴村中立甲第联芳等坊。
- ?王峻传》:“诏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蠲其家口。
- 唐代专门有生产铠甲的“甲坊署”;宋代设有南、北作坊。
- 兵甲坊:兑换特殊装备、制作装备材料、制作图纸的地方。
- 因其在家族兄弟中排行老七,故取名曰七甲坊韩家,后简称韩家。
- ”《续文献通考?职官六》:“泰和四年复并甲坊、利器两署为军器署。
- 彦深等答曰并无此事,遂被推检,高欢大怒,决鞭二百,配甲坊,加钳?。
- 唐却承继了北周的建制,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设军器监,领甲坊署、弩坊署。
- 时太原王松年亦谤史,及斐、庶并获罪,各被鞭配甲坊,或因以致死,卢思道亦抵罪。
- 军器监最早设立于北周建德四年(575年),是为中央一级兵工厂,唐代沿其旧制设置军器监,下设甲坊署。
- ?梁元帝承圣三年》:“帝怒,於是裴(卢裴)庶(李庶)及尚书郎中王松年皆坐谤史,鞭二百,配甲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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