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การใช้
- 从法律语言角度看人民陪审员制度
-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工具价值
-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 宪政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 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 从中美陪审制度看我国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必然性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但是,这些缺陷和不足并不是废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由。
- 尤其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 赋予当事人在民事陪审中的程序选择权,将民事案件是否适用陪审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将民事陪审案件中具体人民陪审员的选定权交给当事人,不失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好思路。
-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 法院系统设置了544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议庭,聘请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
- 本文在分析了在我国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之后,对法官职业化的固有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特有的功能能够有效消除法官职业化的消极作用,在我国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改革进程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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