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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税 การใช้

ประโยคมือถือ
  • 第29条经该管主管机关指定之古迹,属于私人或团体所有者,免徵地价税及房屋税。
  • 但展期后仍逾期不开工或逾期未完工致建造执照作废者,追溯自其超出限期建筑使用期限当年期起至开工建筑当年期止,依该规定加徵地价税
  • 第27条土地所有权人已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开工展期并经核准,其因而超出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限期建筑使用期限者,不予加徵地价税
  • 第28条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加徵地价税之倍数,由开发主管机关会商地政、财政及管辖稽徵机关,视新市镇发展情形拟订,层报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