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例 การใช้
- 值宣宗初政,疏请停捐例。
- 上召成龙入,问:“开捐例得无累民?
- 以后的历代封建政权也无不开办捐例。
- 康熙三十三年捐例监。
- 捐例屡开,仕涂益杂。
- ?高宗纪四》:“允户部请开金川军需捐例。
- 《变捐例议》:“国家用科目,君子小人参半也。
- 近开捐例,实朝廷万不得已之举,各省清查,屡经申令。
- 初,上命停捐例,廷臣议但留收谷捐监,俾各省积谷备荒。
- 《应诏陈言疏》:“嗣因发捻肇衅,饷需浩繁,始议推广捐例。
- 时以治赈收捐,基疏争,略言:“天下传皇上新政,首罢捐例。
- 以实仓储为名开捐例,虚报旱灾,贩粟分银,数额达数百万以上。
- 清冯桂芬《变捐例议》:“富商倍重犯法,此亦抗礼无弊之一证。
- 捐例一行,挂名监生日多,赴京就学者日少,作用反不及府、州、县学。
- 的知州,不仅要政绩卓著,还要向朝廷捐纳一笔不小的钱款,叫“捐例”。
- 清?薛福成《上曾侯相书》:“今之由捐例进者,推其本意,不过以官为市而已。
- 道光元年(1821年),上书建议停止捐例并减去后宫各项糜费,裁撤热河例银及圆明园例银。
- 咸丰六年湖北发生粮荒,巡抚胡林翼奏请按江苏、山东等捐例,收捐米石,接济军民口粮。
- 为官清正,一丝不苟,目睹户部钱粮出纳积弊,提出理财不在开捐例、加盐价,惟在清理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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