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女 การใ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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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风与童养婚俗
- 《禁溺女告示》用白话文写成。
- 囚耕父于清泠,溺女魃于神潢。
- ⑤溺女:把初生的女婴溺死。
- 明令禁止戏妇、溺女等陋习。
- 溺女最堪伤⑤,心肠似虎狼。
- 明清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
- 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
- 后州官下《诫溺女文》,才有所缓解。
- 九年(1870),为禁溺女之风,重整保婴局。
- >》:“囚耕父於清泠,溺女魃於神潢。
- 。光绪年间朱东海溺女婴,局内罚大洋10元。
- 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
- 而当朝天子周幽王则终日沉溺女色,不理朝政。
- 县素有溺女陋习,又捐节省之资,以给生女者。
- 轻视妇女之心由是可改,溺女之俗由是而自止。
- 禁溺女,民感之,女欲弃复育者,皆以陈为姓。
- 乃下《诫溺女文》,下于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 二十八年(1848)以其地多溺女,倡立“恤产保婴会”。
- 家居弭争讼,和乡邻,掩遗骸,禁溺女,里闾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