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 การใช้
ประโย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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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隶耗羡归公,自雍正三年始。
- 六月乙亥,敕户部清查各省耗羡。
- 免江苏、安徽、山东耗羡十分之六。
- 这种收入就叫“耗羡”或“火耗”。
- 誓不以一钱自污,钱谷耗羡,革除都尽。
- 壬寅,诏:“地方官私徵耗羡,难以裁革。
- 耗羡是一种附加税。
- 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所余的叫耗羡。
- 耗羡,又叫火耗。
- 各直省徵赋,正供外旧有耗羡,数多寡无定。
- 康熙帝认可这种做法,于是耗羡问题没能解决。
- 所定耗羡则例。
- 自耗羡归公,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 又减耗羡,革陋规,省徭役,平物价,民情大悦。
- 正月,谕全免直隶、山西、河南、浙江未完耗羡。
- 臣又按耗羡归公,天下之大利,亦天下之大弊也。
- 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 议者以康熙间无耗羡,非无耗羡也,特无耗羡之名耳。
- 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余,犹在正供之外。
- 设会考府,清理亏空、严惩贪贿;耗羡归公、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