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钱 การใช้
ประโยค
มือถือ
- ”遂罢青苗钱,复常平粜籴法。
- 迁御史大夫,加税地青苗钱物使。
- 八月辛卯,诏常平依旧法,罢青苗钱。
- 两税法实施后,青苗钱不属于归并的租。
- 两税法实行后,青苗钱随夏秋两税征收。
- 青苗钱民愿取者给予,不愿取者不强借。
- 青苗钱,虢州每亩征收收成的十分之七。
- 因需用急迫,谷物未熟即征,故称青苗钱。
- 贞元八年(792年),京兆府青苗钱每亩增3文。
- 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
- ”帝以衍词理切直,乃特敕度支,令减虢州青苗钱。
- 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
- 五年(770)始定法,青苗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焉。
-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为筹措百官俸始税天下地亩青苗钱。
- 安史之乱至两税法实施之前,俸料钱主要由青苗钱支付。
- 二、宋代实行青苗法时,官府贷给农民的钱也叫青苗钱。
- 方散青苗钱,獬言:“但见其害,不忍民无罪而陷宪网。
- 大历五年(770年),二者合而为一,亦名青苗钱,每亩征35文。
- 《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二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
- 宋代王安石变法时,官府贷给农民春耕所用的钱也叫青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