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 การใช้
-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添附的制度构造展开研究。
- 第二章论述了添附制度内部关系中的物权效力。
- 添附物权效力性质的界定是整个物权效力研究的前提。
- 另外本部分总结了添附的法律特征:结合性、不可恢复性、复杂性。
- 本文认为其性质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取得的客体是添附形成物。
-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确认产权、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之一。
- 近年来,添附纠纷不断增多,使现实需求性与添附立法滞后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 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
- 添附物权效力第二层面的问题是对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添附规范准确定位,考察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 添附制度的外部关系是添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指添附对第三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影响。
- 添附制度的科学构建,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增加社会财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平这一法律的终极价值。
- 本文在论述添附的制度构造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添附制度的构建作了尝试性的阐述。
- 所以,有必要对添附制度进行抽象、系统的研究,以为我国添附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完善添附立法。
- 阐述了添附的内涵,介绍了添附的分类,并对添附制度中的其他概念进行了界定,以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
- 添附的债权效力是指添附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与侵权法律关系,主要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 实践中,由于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的情形下,常发生买受人转售标的物,或对标的物进行添附,法律对这二个问题的效力判断也是与取回权效力密切相关的问题。
- 期待权的消灭原因有二:因买受人完成条件或者因其他事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消灭;因期待权不按合同正常强化为所有权而消灭,即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和添附。
- 添附的制度构造是指因添附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添附行为人、被添附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 关于取回权的行使范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取回权的效力可以追及至添附物,我国也应承认取回权的追及性和适度扩张,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 对于完全侵入他人土地的建筑,在适用添附规则的国家,建筑物归土地权人所有;在不适用添附规则的国家,建筑物归建筑人所有,但要受到土地权人的限制。
- ตัวอย่างการใช้เพิ่มเติม: 1 2